摘要

随着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学校基本都已对教师实行了聘任制,然而,在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中,学校一方面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在关乎教师利益的三大制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教师职务评定制度、教师聘用制度中都有着重要的表决权与决策权;加之在劳动力要素市场上,就业竞争的加剧形成"买方市场",劳动者的选择余地和谈判能力都大为减弱。因此,在高校教师与高校的聘用关系中,教师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法律地位在形式上与高校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却是不平等的,其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文章通过对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分析,意在明确教师也是劳动者的身份,从而可以适用《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进行维权,也只有明确了教师亦是劳动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