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中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事实上这样的账务处理会造成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金额混乱的问题。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中相关的账务处理值得商榷。本文提出,在融资租赁情况下,出租人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不应包括初始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