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道义责任。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起主导作用,负主要责任,需承担立法责任、宣传责任等宏观责任,同时也要承担提供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社会事务等微观责任。社会互助则是政府救助的必要补充。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救助制度的不同特性和发挥所长,优势互补的原则,确定应承担责任的种类。政府责任水平也要进行合理的界定,要与国情相适应,既要防止社会救助水平过低,也要防止救助水平超度,纠正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