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个法官国外培训项目的实证考察,分析了我国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本文认为,尽管出国培训对个人和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作用有限,成本过高、效益过低。本文主张,应该严格限制各种法官培训,尤其是法官国外培训,这样既可以节省资金用于法官的工资、奖金或津贴,提高法官的生活水准,又可以节省法院的人力资源,减少办案压力,提高办案质量;对于确有实际需要的法官培训,应以国家和地方法官学院等培训机构为基础,以法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为主要内容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