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安排是土地社区所有制与家庭承包制的组合。土地社区所有制的内在逻辑是社区成员“人人有份”的平等承包权,它必然要求土地承包权随社区成员权的变动而变动,但这与维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政策趋向明显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出路在于农村土地制度实行以“一子(女)继承权”为基础的“永佃制”,并允许这一权利市场依法有偿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