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务派遣是标准劳动关系的变形,但可以还原之,在双方法律关系的框架下厘定三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必创设新的理论模型。对于劳务派遣"泛岗位化"的治理,指出立法可以有直接的禁令和间接的引导两种选择。立法既然选择了禁令模式,就应当及时完善相关规范,动员和部署行政执法和司法力量,保证禁令的落实,而决不能轻诺寡信,打"法律白条",让公众失望、令劳动者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