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但书仅仅赋予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免于强制到庭的权利,而没有确立亲属证言特免权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例,构建亲属证言特免权制度,制度要点包括:应当同时规定基于特定身份的一般证言特免权与基于特定事项的证言特免权;特免权的主体宜限定为亲属证人,而不包括被告人;"亲属"的范围应在"配偶、父母、子女"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公安司法机关在未告知证言特免权的情况下取得的证言有可能被排除;国事犯原则上不应当成为特免权的适用例外;亲属证人与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不应当排除特免权的适用;针对家庭成员的犯罪排除适用特免权,应限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场合;面对威胁他人生命、重大的身体与财产安全的"紧迫"危险时,可以排除适用特免权;为了主张特免权而虚假结婚的情形,应当排除适用特免权。

  • 出版日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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