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中,不少人提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设计。通过对这种主张所依据的理由进行分析和辩驳后发现,这种制度设计既无必要性,也无可行性。还将产生一系列的弊端,因而不宜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