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关于如何管理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的立法还是空白,对该类人员的区别管理制度缺失,社区矫正监管主体的自身条件限制和社区矫正的外部机制的反向制约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对艾滋病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时力不从心。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加大对基层司法机构的财政投入和人员配备,完善特殊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建设立体化的安全预防网络系统,从而实现社会矫正的真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