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实施至今,其运行的社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节能减排实践的需求。建议对现行《节约能源法》进行修改完善,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直接写入该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增加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碳排放交易制度,并对节能目标责任制度与市场化节能机制进行协调。在制定《能源法》时,应注意区分《节约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与具有总则性质的《能源法》功能的不同定位,协同推进《能源法》的制定和其他能源单行法的修改工作。

  • 出版日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