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自诞生之始就在油气对外合作开采领域铸就了"资源国家所有、国企负责专营"的运作模式。该条例的现有规定存在行政主管部门不明、油企环保义务缺失、法律责任虚化的弊端。在新一轮能源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该条例应当从行政垄断的制定者、国企特权的维护者,转变为市场规则的裁判者、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条例的修改应当明确主管部门的范围及权限,明晰油气国有企业的环保义务和法律责任,使政府规制的公益目标付诸于立法行动与法律施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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