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允许出于亲情的窝藏、包庇行为。春秋时期孔子提出"亲亲相隐",这一思想一直影响着古代和近代的立法。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在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中将亲属排除在外,机械地要求每个人都要大义灭亲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立法借鉴,限定除罪化的亲属范围和窝藏、包庇行为的尺度,促进亲属间窝藏、包庇犯罪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