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对《立法法》的修改,在相当程度上回应了目前地方法制建设的诸多需求,但也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对"较大的市"立法权的扩充模式、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忽视以及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聚焦偏差是典型体现。完善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赋予和运行、对经济特区立法权条款的理性整合与诠释、促进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以及探索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的规范行使等,均是该领域在未来亟须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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