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会计处理时,其债务重组后债务或债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是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修改后债务或债权的公允价值,入账价值低于债务重组前债务或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我们认为,债务重组后债务或债权的入账金额应当是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修改后将来的应付或应收金额;入账金额的现值低于债务重组前重组债务或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入账金额的现值与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或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以后会计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