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以及行政给付的范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情况。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在报销范围、报销程序、报销比例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认为,门诊费用一律不报销的做法过于笼统,在现实运作中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当地报销的规定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因医疗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划不同而不同,这样的规定也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