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国时期政局动荡不安,西安地区行政区划和审判机关不断调整:1913年咸宁县撤销,辖区并入长安县。咸宁初级审判厅管辖的案件相应地并入长安初级审判厅。不久,长安初级审判厅亦被撤销,其业务并入西安府地方审判厅,西安府辖内的审判机关最终三合一。次年西安府地方审判厅更名为长安地方审判厅。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将审判厅统一改称为法院。1935年新的《法院组织法》颁布,改四级三审为三级三审制:县市设地方法院、省设高等法院,中央设最高法院。长安地方法院随之降格为初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