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合作制度的中国实践存在两种范式,集体企业的改制与农地股份合作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概括性的谈股份合作制度往往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本文通过对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原因、过程以及立法缺失问题的分析,揭示了农地股份合作作为一类新型的经营主体立法的必要性,并对农地股份合作组织立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