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物权的实现可分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途径,各国对此规定各异。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内容,相比只能通过诉讼确定主债权然后申请执行的旧况,该新规定在维护社会安定、疏减讼源、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然而,相对于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而言,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两条规定尚显粗略,其在适用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争议,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规则成为当务之急。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