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中国乡村旅游开发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景区"需役"有偿性与社区"供役"负担之补偿的无法可循问题,运用地役权法律制度,在阐释地役权内涵及其应用于乡村旅游的法理及实践逻辑基础上,主张通过"旅游吸引物观赏地役权"类型的拓展应用,以及社区参与下地役权价值的评估、地役权合同的订立、地役权登记制度的健全及旅游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等保障机制,以进一步挖掘地役权在乡村旅游开发管理中的潜在功用,使社区"供役"之债权性保障实现有法可依。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