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时遗留的问题之一就是未对庞杂繁多的矿产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导致目前的《矿产资源法》形同简单的"压缩包".本文认为,我国矿产资源要科学立法,可以矿产资源的分类规制为突破口,即在立法时以矿产资源的功能,将其分为战略性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和普通矿产资源,明确对战略矿产资源进行重点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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