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动员作为特殊的群体,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等特点。美国和日本都建立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在某个部门下设保险管理机构对运动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遗属补助等进行统一管理,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交与劳动部门管理。韩国运动员保障工作是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应制定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颁布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基本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