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AI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益与价值的多元性,造就其需要在保护信息主体利益的前提下,保障信息合理合法的流通与使用。《民法典》第999条率先将合理使用原则引入人格权,且在第1036条提出个人信息使用的免责事由,但未能对该原则进行系统性规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制定具有正当性、现行立法对于该原则规定存在缺憾,应当明确类型化条款与增加保障性检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