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都察院是清代的监察机构。在改革中朝臣提出了诸多方案,朝廷最终采用调整并保留都察院,同时设立行政裁判院的制度设计。集监察与诉讼于一体的并行体制在中国行政监察史上具有一定价值。行政诉讼与行政监察在理论及实践上有自身的逻辑,改革者对此应做出符合时代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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