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发达国家已非常完善,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很不完善。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了我国政府在缺陷产品监管上的无力,企业轻视召回缺陷产品和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害。为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