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文艺作为创作素材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私权保护民间文艺不具有正当性。任何人以独创性的表达或引用等方式留存、保护民间文艺,即民间文艺的传播与创新,是私权保护的内容。民间文艺的再创作,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必须符合"独创性"标准。独创性门槛的设定,就是把金子从乱石堆中挑选出来。对民间文艺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涵盖文艺美学理论和大众欣赏认知的社会事实问题。版权机制理应适用于民间文艺的传播与创新,并激励民间文艺的传播与创新,这是其正当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