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显现出许多局限性,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方面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双重矛盾,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适格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等。本研究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分析现有案例以及关注域外立法等方法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提出了可行建议,现阶段人工智能发展正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运用邻接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较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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