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汉代以来,免官复叙便被经常使用,但随意性强,尚未形成定制。魏晋南朝之时,律法仅对免官的禁锢期进行了简要的规定,但形同虚设。直至北魏,将免官三载而降阶复叙定为常法,但仍旧简略。唐律增加免所居官条,免官复叙之法仍从北魏,并无显著变化。宋代官制繁杂,复叙种类之多,独自成体系的叙复之法形成。免官仅作为附加刑使用,免官复叙不再单独规定。待至明清,免官作为附加刑的地位得以改变,行政与刑事处罚有所区分,免官复叙之法体系渐成。免官复叙法的运用对古代中国的权力运作有一定的制衡效果,同时也维护了古代官场的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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