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向参与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存在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并用说的学说分歧。并用说在根据共犯原理探讨对向参与行为实质可罚性的基础上,结合违法程度、法益均衡、比例原则等要求,限定对向参与行为的处罚范围,是较可取的立场。并用说不仅可以为对向犯个罪的限缩解释提供实质依据,而且可以类型化地审视对向参与行为的可罚范围,即对于片面对向犯,如果是具有行为扩散性的离心犯,可依据被害参与原理和共犯从属性特征,排除其必要之对向参与行为的可罚性;而对于非扩散性的向心犯,其对向参与行为,除属于被害参与类型,抑或参照刑法相关规定,基于比例原则和体系解释予以排除以外,只要该当教唆或帮助行为,就应当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