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骗用金融机构贷款、信用罪"罪名能充分体现罪状所确定的内容,既揭示了犯罪的手段,又明确了犯罪对象。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对资金的态度是占用而不是占有,取"用"更能体现立法的本意;本罪侵犯的是多重法益,侵犯的抽象法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同类法益是金融信用制度、直接法益为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权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应从明确罚金数额和适用资格刑方面完善刑罚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