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立足于Web2.0的时代背景,结合"用户生成内容"的理念,从游戏设计者预先设计的静态游戏数据和玩家操作生成的动态游戏数据两个角度,分析了电子竞技游戏的著作权问题。认为:游戏设计者预先设计的游戏要素是由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组成的,仅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是不足够的,可以采用双重保护模式;玩家生产的游戏数据包括玩家操作而储存在游戏运营商的主机式服务器里面的游戏数据和玩家操作所形成的动态游戏画面,前者只是被代码化指令序列调用的数据,不是作品;后者不应作为独立的作品纳入著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