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公共部门的公安机关应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来实施行政行为,但现实中由于存在公安机关团体或个体的自利,导致了公共性的流失。为此,针对公安机关自利性与公共性的冲突,须突破传统的警察管理体制的束缚,推进公安机关治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加强警察权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建设,加强公安机关组织文化的建设和加强与公民社会的合作与制衡。

  • 出版日期2010
  • 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