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监事会的改革仍有必要,但不宜引入法人监事。自然人监事的立法例并无不妥,依监事职务之人身性质,只有自然人方能履行,法人不具有担任监事的具体权利能力。法人担任监事,再要求其指派自然人为代表行使监事职务,实属叠床架屋。法人与自然人相比,并不具有优势,相反,法人监事增加公司运行成本,且无更大收益。个别引入会计师作为监事或者引入外部监查人制度更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