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全球经济枢纽,跨国企业对于东道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着毋庸置疑的推动效用。伴随着发展中国家权利意识的觉醒与社会观念的普遍形成,跨国企业的负外部性逐渐凸显。近年来,在华跨国企业失德事件屡禁不止,这些事件折射出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以及相应法律规制的效果欠佳。跨国企业在社会影响力、行业控制力以及行业潜力方面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从跨国企业的特殊性出发,寻找一条特殊的规制路径极为必要。现代政府规制理论提倡建立一种集体性规制与自我性规制相结合的规制方式。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就是建立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与社会责任规制相结合的双轨规制方式。

  • 出版日期2014-10-15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