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而对证据的规范适用必须运用证据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存在两种证据立法模式,即大陆法系模式和英美法系模式。大陆法系模式主要是将证据规则规定在诉讼法中,而英美法系则采用法典化的形式规范证据适用。我国则偏向大陆法系模式。鉴于现今我国证据收集、采用等环节出现适用证据混乱的现象,有必要将我国证据立法上升到法典化模式具体规范证据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