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化遗产立法自近现代发展至今历经了由特殊财产法到文化人权保障立法的变迁,文化遗产相关权利的理论基础也由特殊财产权转变为文化权利。但是,文化遗产权在属性和价值上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内容亦涉及人权的不同维度和不同方面,与狭义的文化权利相比,其与广义的人权体系更为切合。作为人权的"文化遗产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主体包括个体、社群、全人类等不同层次;客体为物质和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整体;内容既包括相关主体的特殊财产权及其创造或传承文化遗产相关行为受到尊重的自由权,又包括其参与文化遗产相关活动并从中获得物质和精神收益的参与和收益权,是公益权与私益权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