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观点基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主张销售者(对受害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文从利益衡量视角对通说观点进行了分析与批判,认为销售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过错责任,并进一步指出虽然基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销售者和生产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受害人向销售者行使索赔权时,销售者可以其无过错而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