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回归后,对内地的投资项目持续增多,随之产生了大量的涉港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目前,《破产法》第5条关于跨国破产基本原则的规定填补了内地法律体系内跨国破产领域的空白,但是对较于香港与内地的特殊关系,《破产法》的规定又不够清晰。本文主要通过介绍2015年5月20日新修订的《欧盟破产条例》的创新之处,对我国涉港破产案件中法律冲突提出了协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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