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因各自不同的判断负担,就何谓善、何谓正当乃至正义的观念以及在具体情境下该如何行为的决断上,其形成的理性多样且无穷。法律的理性则是国家在各个专门领域关于上述问题的答案以及由此确定的若干价值目标及相应路径选择,通过法律规则和原则表达。由于法律的集体主义性质和创制方式,法律的理性有限,不可避免地与个体多样、无穷的理性发生碰撞。故二者的冲突一直存在,如何协调?在关乎宪法性的根本问题和基本正义方面,个体理性应服从法律的公共理性,同时也应为个体理性质疑法律公共理性提供公开的途径,以检验法律的公共理性。此外,协调二者冲突的现实性在于:在个体理性的内外限制以及平等原则的运用客观上达到了一种社会控制的效果,这大大缓解了个体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冲突,而确立制度上的博弈空间乃为协调二者冲突的持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