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和第66条规定了行政不停止执行原则,并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94条进一步详细阐述,但是随着实质法治国家的到来,该原则并不适应其发展。故在借鉴德日行政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基础上,依赖诉讼类型的划分,从形式、实质审查到权利救济重构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