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的主要原因,一是对部分原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在不折损法律威慑力情况下适用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二是为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无期徒刑执行不严现象,防止重大贪污受贿犯利用减刑、假释制度而"越狱"的情况。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措施被我国刑法正式确立必然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与原有刑罚制度存在一些不契合的现象。目前,在终身监禁被我国刑法正式确立的情况下,批判该制度已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当务之急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下如何合理适用及执行终身监禁这种新的刑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