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尔斯和马克思分别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正义论的典型代表人物,二者的正义观的区别在于:一是在正义的逻辑起点上,前者立足于原初状态中的"抽象的人",后者则立足于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二是在正义问题上,前者认为正义问题主要是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以及分配领域的正义,后者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是很难实现的,正义问题应放在经济领域中去考察,主要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正义和分配正义;三是在正义的实现途径上,前者企图在不改变私有制的前提下,通过领域划分和社会制度的调节来实现,后者则秉承历史和发展的观点,认为消灭私有制和消除不合理的社会分工是解决正义问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