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飞行中的航空器具有速度快、风险高、易受干扰的特点,以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飞行安全,极易发生飞行事故。与一般公共场所的事故后果相比,散布虚假信息给民航飞行安全造成的后果更严重,所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适用难以达致立法的预期效果。为严密我国刑事法网、与国际公约相衔接,有必要具体考察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应在厘清我国刑法条文与之对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创设“以虚假信息危及飞行安全罪”,作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