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播技术带来网络文学IP的开发便利,同时也造成版权侵权形态的多元化,从而给司法判决增加了不确定性。对于网络小说转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认定"临时复制"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判决中要避免转码技术的证据认定向被告倾斜。对于网络小说搜索链接、存储以及改编而言,我国司法判决中出现了如下新的问题:原告没有提起间接侵权诉讼,法官要不要行使释明权?提供改编服务是不是可以被列为对网络小说改变的情形?"应知"状态的确立超越"红旗标准"是常态还是例外?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回答了这些问题。

  • 出版日期2018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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