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侮辱与诽谤是我国名誉侵权的两种主要方式。名誉权保护的核心为社会对特定主体的客观评价。侮辱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名誉感,即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名誉感是侵权法保护的人格利益,其救济范围应当限于同时满足故意与严重人身攻击的情形。我国侮辱侵权因欠缺明确的判断标准而成为名誉侵权责任的口袋,限制了文学、艺术批评或意见表达的空间。建议实践中侮辱性言辞的认定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严格区分尖锐批评与人身攻击,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应适用更宽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