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仅允许银行发行本票,其他商业主体被禁止发行商业本票,这主要基于票据风险控制的考虑。但是实务中商事主体却可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由自己承兑,从而在本质上与商业本票无异。因此,从商业本票的本质、实务中商业自开自兑汇票的存在以及票据签发风险控制等视角考量,我国法律应该允许商业主体签发商业本票。当然,因为商业本票极易被作为单纯的融资工具,其签发应该坚持非公开发行、风险自担、市场约束三个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