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海现象"以及"知假买假行为"使得"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争议,支持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司法、执法和维法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权力,也影响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最高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知假买假"行为在食品、药品领域内不影响维权,使得我们对"知假买假"行为有了新的认识。本文对"知假买假"行为产生的原因作了阐述,从《消法》的立法宗旨、《消法》中对消费者的定义以及立法趋势体现的立法者意图方面对"知假买假"者应属消费者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知假买假"者对《消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提出了完善《消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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