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所制度与户籍制度的关系在我国民法上存在不明确之处。从历史及制度目的来看,我国的户籍制度在于限制私人的迁徙自由,民法上的住所制度能否在这样的户籍制度下成立固然存在讨论的空间。不过,住所制度与迁徙自由的关系并非明白无疑。作为一种事实判断,住所的设立、变更仍然可以在违反户籍法限制迁徙自由规定的情况下成立。迁徙自由与住所制度是相互协调的,但住所在民法上的制度价值不在于实施迁徙自由的宪法价值。迁徙自由在民法上可以通过善良风俗及一般人格权制度来实现。民法的住所制度应与户籍制度独立并恢复本来的制度内涵,而户籍制度应为身份登记制度,其对于民事身份事实的证明有意义。

  • 出版日期2009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