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一体化趋势带动下区域合作的快速发展,行政协议开始成为政府间合作的主要方式并逐步演变为一项新型法律制度。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协议,区域政府合作协议的缔约双方都为行政主体,由于立法的忽视和协议条款自身的不完善,在这类行政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争端解决机制缺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鉴于此,以仲裁、行政解决为代表的决定型解决模式和以自行协商、行政调解为代表的合意型解决模式作为基础构建起的行政协议争端解决机制,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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