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森林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森林资源"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林业局起草的森林法草案关于森林资源的定义引起了法律冲突,这是由于森林法的目的追求摇摆不定和历史原因导致的。森林法作为资源保护法,重在生态价值的追求,在森林法的修订中必须体现这一精神指向,森林资源的概念也应从这一角度进行定义,据此可将《森林法》第2条拟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保护、利用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各种生物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动态复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