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主流观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排除了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但审判实践却有相当数量的案例与之相异。从第56条第3款的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出发,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应包含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具体适用方面,除须符合第56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原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多以原审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前提。